2022-08-29

1.基本案情
最近本律师处理了一起公司工商注销事宜,委托人系大股东(80%)兼法定代表人,目前公司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小股东(20%)拒绝出面签署任何文件,需要完成工商注销登记工作。
2.基础概念


3.清算组成立必须通过股东会1/2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3.1清算组不是自动成立的
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须成立清算组,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则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3.2清算组成立必须股东会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股东组成,行使《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职权,其中包括股东会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因此,成立清算组必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九条,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中未明确规定清算。因此,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一般而言清算组成立由股东会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小股东(50%以下)失联,如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
4.1公司解散事由是否已经出现
第一,应当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审查公司解散事由是否出现,包括:公司经营期限到期、公司章程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
第二,若不存在上述解散事由且大股东持股比例(包括一致行动人)超过2/3,则应当召集股东会/股东大会,通过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
第三,若不存在上述解散事由且大股东持股比例(包括一致行动人)不超过2/3,则需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4.2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成立清算组
大股东(包括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超过50%的,此时应依法召集股东会,通过股东会决议成立清算组。虽然《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实践中清算组成员可以由其他人员担任,并确定清算组负责人。
4.3小股东失联产生签字问题处理
关于进一步改革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意见(沪工商规〔2018〕6号)
努力破解企业注销“堵点”、“痛点”,建立规范畅通的退出机制,帮助企业解决因股东缺失等原因导致的“注销难”问题。
(一)对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股东失联、不配合等情况难以注销的,经书面及报纸公告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形成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表决比例的决议并清算后,公司可以持决议与清算报告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
五、特殊情况办理指引
(一)存在股东失联、不配合等问题。对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股东失联、不配合等情况难以注销的,经书面及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形成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表决比例的决议、成立清算组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意见:
(1)通过2名律师见证/公证方式,对股东会提议通知阶段材料寄发&送达情况、股东会召开情况、股东会召开后有关结果性文件寄发&送达情况进行律师见证或公证,该项文件可替代失联股东签字;
(2)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清算组人员信息采集表、股东会决议;
(3)清算组备案:三证合一前的企业,通过登报方式进行公示,45天;三证合一后的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进行公示,45天;
(4)清算组备案满45天,完成企业清算工作,办理税务注销取得清税证明后,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清算报告(由清算组成员签字、股东签字,此时失联股东不签字问题不需要再通过律师见证/公证方式)。
5.大股东(50%以上)失联,如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
5.1公司解散事由是否已经出现
与3.1基本一致,但由于小股东持股比例低于2/3,此时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公司解散之诉。
5.2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成立清算组
由于小股东持股比例低于50%,此时无法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来成立清算组,此时小股东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之诉。
5.3凭借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的裁定申请办理工商注销
关于进一步改革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意见(沪工商规〔2018〕6号)
公司无法形成有效注销决议的,小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凭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的裁定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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