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38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协助执行》”)12条规定: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被冻结的,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转让,不得设定质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被冻结期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该股东的变更登记、该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股权被冻结部分的公司章程备案,以及被冻结部分股权的出质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强制执行》”)第7条规定:被执行人就被冻结股权所作的转让、出质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第一,股权被冻结后,最初司法观点认为不得转让、不得设定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但《强制执行》系认可被冻结股权的转让、出质行为的法律效力,但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第二,股权被冻结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被冻结股权不予办理变更登记、出质登记等。
第三,股权冻结后,应当通知被冻结股权所在公司,公司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
第四,未有明文规定股权被冻结后不予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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